“月初没有到税务部门办理发票,不能给您开发票了。”您在饭店消费后索要发票时,是否也听到过这样的回答?前不久,消费者杨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儿。
杨先生是瓦房店人,常年在南京做轴承销售生意。5月4日杨先生在瓦房店市“五一路”一家饭店消费504元,索要发票时服务员以月初没有到税务部门办理发票为由推脱。5月9日,杨先生要回南京,又在这家饭店宴请朋友。结账时,杨先生要求开具两次发票,被服务员拒绝,导致矛盾激化。杨先生为了赶飞机,就在去大连机场的途中拨打12315投诉电话,并提出要经营者把发票给寄到南京去。
瓦房店市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马上与经营者取得联系。“我是应当给他发票,但是不能给他邮到南京去。”饭店老板回应。瓦房店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消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经过两次消协工作人员的劝说,饭店老板终于答应向杨先生道歉,并把发票给杨先生寄到南京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