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要求,对我局的发票工本费事项进行调整,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在我局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免征发票工本费。
二、对纳税人申请自印的发票,不在免征发票工本费范围。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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